大夏群英录

第四章 朝堂之争 第一节 新政兴儒

  第一节——新政兴儒   高宗朝太子完颜夷烈,生于武宗天盛三十一年(西元1258年),夏高宗完颜弘煜次子,母为高宗贤妃刘氏,兴宗自幼熟读儒籍,倾心释典,早年跟从太常少卿曾勉学习儒家典籍。曾命翰林承旨徐元励等人将《大学衍义》节选翻译为女真文,赐与臣下,又将《贞观政要》和《资治通鉴》等书摘译为女真文,令女真、色目人诵习,日后兴宗师从太子詹事刘弈,刘弈屡劝其治国施政勿露锋芒,终成一朝仁政。   大夏武成二十三年(西元1307年)九月,夏高宗完颜弘煜梦中薨逝,享年八十四岁(西元1223—1307年),在位二十三年(西元1284—1307年),葬于燕京西南郊外奉先县九龙山乾陵,次月昭仪夫人卓尔思兰也随之离世。   太子完颜夷烈与右丞相蒲鲜怀仁合谋,密令镇守漠北的怀宁王完颜凌朔领兵五千进京,在京郊昌平诛杀了在高宗皇后裴氏支持下、统领禁军图谋作乱自立的安西王完颜承禛,及其党羽中书左丞相徒单宗良,然后太子夷烈入宫继位登基,是为夏兴宗,次年西元1308年改元庆淳。兴宗即位后遂领中书省及枢密院,与怀宁王完颜凌朔相约日后皇统兄终弟及,叔侄相传。   兴宗继位后大张旗鼓地进行改革,首先根除了高宗朝权势滔天的色目系财税官吏结成的贪腐势力,惩治了一大批贪赃枉法,营私舞弊的色目系财税官员,又诛杀了高宗宠信的李重进、潘继嗣、杨仲衡等乱政权臣并取消尚书省;停用色目财税势力为填补国库亏空而超量滥发的武成银钞,同时起用汉族文臣,裁减冗员,整顿朝政,扭转高宗朝晚期日渐衰败之势。   庆淳元年(西元1308年),兴宗将孟恩明特命为集贤大学士,并将他复兴科举的建议在朝议中确定为亟需执行政令之首。庆淳二年(西元1309年)九月,兴宗要求中书省复议推行科举。   承启元年(西元1314年)农历八月,全国举行乡试,一共录取三百人。承启二年(西元1315年)农历二月三百名乡试合格者在京城举行会试,选取中选者一百人,农历三月八日,一百名会试中选者在京城燕京皇宫举行殿试(廷试),最终录取乌古伦越、田令延等五十六人为进士。此次科举仿唐宋旧制,尊崇朱熹之学,史称“承启复科”。夏灭宋后,科举废弃。“承启复科”距离宋亡二十五年,距离金亡更达八十年,汉族士人至此方重获正常晋身途径,以致民族矛盾有所缓和。   完颜夷烈儒化官僚队伍,是他改革夏朝制度的重要措施。儒士以前在夏朝政府中之所以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以前各朝都没有把他们的学问视为补选官员的基本标准。大多数高官是以出身为评选标准而产生(通过承袭荫封的特权,荫封即降等承袭其父辈的官职),而多数中下级官员则是由吏入官。结果是大多数官员并没有受过儒学教育,也不具备儒家的政治倾向和抱负。   为改善通过承荫得官者的教育水平,庆淳四年(西元1311年)下诏规定汉人仕官子孙承荫,需考试一经一史,考试合格者直接任职,免去见习期。女真和色目仕官子孙承荫者可以选择考试,通过考试的人授官时比原袭职务高一等。可能是为了减少儒官的竞争,由地方机构胥吏出身的官员可以出任的最高职务自四品官降为五品。完颜夷烈还恢复了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考试是中原王朝甄选统治精英的主要途径,所以在武宗朝不断围绕恢复考试问题展开争论,但是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恢复科举考试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于夏廷主要依靠承袭制补充官员队伍,采用考试制度将会损害女真、色目甚至汉人贵族家族的承袭荫封的特权。第二,在汉人士大夫中对考试是否是补充精英的有效制度和采用何种科目亦存在完全对立的看法。一派赞成采用宋朝和金朝的考试科目,注重文学和经学的考试。受朱熹对考试制度的观点影响颇深的理学家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在科目中去掉文学,注重重要经典和策问考试。由于朝中意见不一,科举考试一直没有恢复。   完颜夷烈即位后,形势发生了变化。为了改善官员水平及顺应皇帝本人意愿,请求恢复科举考试的人日渐增多。此时因为理学在夏廷官员圈中已经占了优势,以前理学家提出的方案几乎未遭任何反对就被采纳了。   庆淳六年(西元1313年)颁诏并在其后的两年中首次实行的新考试制度,考试科目重经学而轻文学。它还指定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参试者的标准用书,并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参试者增试科目的标准用书。这一变化有助于确定理学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具有超出夏代本身的历史意义,并被后世基本沿袭下来。   除此之外,新考试制度还有一些反映夏朝统治下特有的多民族社会的特征。在新制度下,女真和色目人的考试不仅比汉人简单,他们还在种族制度下享有“同等席位”,通过各省考试参加会试的名额,按照不同民族的划分,每个民族都有七十五个名额。另外,为了不损害旧贵族家族的承袭特权和扰乱现存的官僚体制,登第殿试的名额控制在较低水平上,每次考试不超过一百人。此后夏廷举行了十六次考试。   完颜夷烈恢复科举考试制度,既有文化意义,也有社会和政治意义。把儒家学说作为甄选精英的标准,给汉族士人入仕提供了一条正常的道路。这对江南的士人有利,因为那时候他们多被排除在官场之外。此外,考试制度也鼓励女真人和色目人学习汉学,特别是那些不属于贵族家族的人,并由此加速了此类人的汉化。   编撰法典是完颜夷烈改革夏代制度而产生预期结果的另一个领域。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文化社会确定统一的法典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也可能是因为女真统治精英认为统一法典会限制他们的权力所以采取了反对的态度,夏廷从未制定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缺乏法典引起了汉人官员的极大焦虑,他们进行了多次努力编撰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补救措施是西元1292年颁布的《武成新律》,这大体上是个法令汇编。此后高宗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   完颜夷烈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庆淳四年(西元1311年)他命令中书省大臣汇集从武宗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工作于承启三年(西元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西元1323年,这一法典才以《大夏通则》的名目正式颁行。这个新法典收录了夏朝建国以来的法律条文二千四百余条,分为断例、条格、诏制、别类四大类。   《大夏通则》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此书是夏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大夏通则》没有完全照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女真的习俗和夏代特有的制度特征。《大夏通则》和也是在兴宗朝由河南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大夏典章》,是夏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作为征服王朝的夏朝日趋成熟的反映。   完颜夷烈对汉文化的喜爱,他和他的臣僚(特别是女真和色目臣僚)对儒家政治学说和汉人历史经验的渴求,可以从夷烈下令翻译或出版的著作的数量和性质上反映出来。翻译成女真文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尚书》;宋人真德秀(西元1178—1235年)撰写的《大学衍义》;与唐太宗有关的两部著作,吴兢(西元670—749年)撰写的《贞观政要》和唐太宗本人为他的继承者撰写的《帝范》;司马光(西元1019—1086年)撰写的伟大史书《资治通鉴》。在完颜夷烈赞助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孝经》;刘向撰写的《烈女传》;唐代学者陆淳研究《春秋》的论著。   承启元年(西元1314年)夏廷曾在江浙、湖南、河南等地进行田产登记,清查田亩,以增加国家税收,但是当承启元年十月经营正式实行时,由于不少官吏暗箱操作中饱私囊,导致经营执行不力,很多富民通过贿赂官吏隐瞒田产,很多贫苦农民和有田富民则被官吏乱加亩数,广大农民深受其害,最终导致承启二年(西元1315年)湘北岳州徐思启起义,虽然两个月中就被平定,但是夏兴宗迫于形势,不得不停止经营,并减免所查出的漏隐田亩租税。史称的“承启经营”终以失败告终。   当初兴宗即位时,以皇弟完颜凌朔有从龙拥立之功,乃以皇弟为储,相约兄弟相袭,叔侄相继。但兴宗即位日久根基稳固之后,却在子侄间难以决断,太后刘氏和多名权臣亦劝兴宗传位与己子。终于,承启二年(西元1315)十一月,皇弟凌朔被密召回京议政,一到燕京就被褫夺漠北统军兵权,改封为梁王,次年二月被强行徙居云南,途中高宗旧臣密谋奉凌朔为君起兵叛乱,事泄不成,梁王凌朔只得远遁察合台汗国东部边城俄达拉。   承启七年(西元1320)正月,夏兴宗完颜夷烈驾崩于燕京太宁宫中,享年六十二岁,在位十四年(西元1307—1320年)。